电话:133-4174-5610
最新资讯

法国高等教育体制的演化之路:由中央集权走向学院式治理-凯发k8娱乐

发表时间:2020-09-10 15:14作者:邢老师
法国的高等教育与科研体制独具特色,正好介于我国类市场模式和美国准市场模式之间。自1968年《高等教育方向法》实施以来,法国高等教育模式不断演化,2013 年7 月22日法议会通过的《高等教育与研究法案》正式赋予大学自主权,使大学更富于学院式治理的民主。自此,法国国家不再垄断学位和文凭。

在这种架构之下,以dba工商管理博士为首的全新的法国学位教育项目得到了长足的促进和发展,事实证明,封闭的 “象牙塔” 思维只会禁锢高等教育的发展,社会需求的变化才是高等教育创新的源泉。

“准市场化”与“类市场化”——全球高等教育治理的两大模式

20世纪七八十年代以来,西方国家率先在高等教育领域引入了市场竞争机制,高等教育体制发生了实质性变化,全球范围内出现了高等教育市场化运动,在计划与市场之间,按照市场化程度的高低,可以有四种组合——市场化模式,准市场化模式,类市场化模式,计划性模式。

由于高等教育的第三部门组织特性,即便在当今世界上高度市场化的国家,其高等教育治理也没有出现完全的市场化治理模式。与此同时,新自由主义治理理念在全球性市场化改革过程中不断渗入高等教育治理领域,目前我们也很难找到高等教育的计划性治理模式了。因此,目前世界范围内的高等教育治理模式中,主要有准市场化治理和类市场化治理两种治理模式。

美国高等教育治理是准市场化治理模式的典型代表,市场竞争机制发挥着决定性作用,政府计划管理机制发挥着辅助性作用。美国是高度市场经济国家,也是典型的法治国家。大学独立、大学自治、学术自由的理念,教育民主化思想以及高度发达的院校竞争,造就了美国高等教育的多样化,使美国高等教育系统充满变革活力和创新能力,能够对不断变化的社会需要作出最快的反应和最大的适应。

所谓高等教育类市场化治理模式,是说在高等教育治理体系中政府计划管理机制发挥着决定性作用,而市场竞争机制发挥的作用极其有限。我国当前的高等教育治理模式就是典型的类市场化治理模式,市场竞争只是政府更好地推进高等教育治理的手段或工具,政府基于计划经济体制的管理思维还没有向多元主体的合作治理思维转变。

依法推进的学院式治理——法国高等教育体制的演化道路

法国的高等教育与科研体制独具特色,正好介于我国类市场模式和美国准市场模式之间。法国的学位管理机构是二级管理体制,即法国国家评估委员会和各高校自身。法国的学位授予权虽然属于政府机关,但是只要办学者没有违法,政府是不会过问学位授予这一学校事务的。

在传统的法国高等教育管理体制中,国家-大学-学院(教授、学科和专业)三者处于不同地位:国家垄断学位与文凭,统一规定并组织教学人员的招聘、任命、待遇与晋升,拥有主导的权威地位;学院 (教授)只对自己的学科(专业)负责,并直接与政府主管部门对话,院长(教授)是学院的实际控制人,并且各学院之间相对封闭、各自为政、差异很大;大学只是各个学院松散的集合,具有象征性的代表权,是三者中最弱的一个环节。

21世纪以来,在面对以优秀人才和高新技术为主的高等教育国际竞争时,这一传统模式使法国逊于美、英等高等教育强国,面临着高等教育危机,于是,在内部因素和外部环境的双重压力下,法国开启了高等教育体制变革时代,以一系列法律法规为标志,开始了“学院式治理”的演化。

1968 年 《高等教育方向指导法》 : 奠定基调,开启改革之路

针对传统政府中央集权体制导致大学自治缺位的问题, 《高等教育方向指导法》 通过法律条文确立了大学自治制度, 包括管理自治、 教学自治和财政自治三个改革方面。


1984 年 《高等教育法》 : 明确提出了合同制度和评估制度

通过合同制度, 政府直接干预大学的时代结束了, 全新的平等对话机制在政府与大学间得以建立。

2007 年 《综合大学自由与责任法》 : 大学外部关系的彻底改变

赋予了综合大学独立的法律地位和最大自主权, 同时规定政府从直接管理人转变为大学的合作人、 监督人、 保证人和资助人。大学通过多年制合同获得完全的财政预算权。


《2013 年7月 22 日关于高等教育与研究的第 2013- 660 号法律》:

该法不是自成体系的单行法, 而是对法国 《教育法典》 《研究法典》 以及和高等教育与研究相关的一些法律规范的修正案。以法律的形式确认和保障了深化大学自治运动的相关改革举措, 包括:以定期授权大学颁发文凭的制度取代了此前的文凭颁发委托制度, 完善了大学的内部治理结构, 赋予了 “大学与教育科研机构共同体” 以公务法人的地位。


此法案的颁布是法国大学被真正赋予了自治权的核心表征:国家不再垄断学位和文凭,大学有权可以根据某个具体需求,旨在获得特定领域的专业知识或应对当地的特殊问题而自行组织设立的学位与文凭。

大学设立博士硕士学士学位的资格认证仅考虑该新增专业是否要求国家资金支持。由大学自有资金资助,并由其董事会或者校务委员会(ca)投票确认并创立,并予以公开自己的文凭和参与文凭课程的教授名单,此类文凭就不再受高等教育部的管辖。(参见《教育法典》l613-1/l613-2/l613-3/l613-4/l613-5/l613-6)

自此,形成了现在我们所看到的“国家文凭”、“国家核准文凭”、“校颁文凭”的三足鼎立架构。

“du校颁文凭”是一个独立的全新体系,根据不同情况,有带ects,或不带ects之分。带欧洲学分的,可以等同bac ,属于学历教育。du文凭的课程是根据每所大学的特点和专业课程特色自行创建的。

目前在法国,du文凭适用于所有(但不仅限于)该大学的学士,硕士或博士学历课程,在公立大学、私立商学院、工程师学校间广泛开展,仅在bac 5级(即硕士级别)就约有40个du。每个du文凭都是唯一的,旨在获得特定领域的专业知识或应对当地的特殊问题而设立的,入学要求因大学而异。

启示:高等教育突破性的发展根源在于制度创新

高等院校尤其是大学获得一定的自主发放文凭权力正是为了面对未来变化的社会和全球化挑战而实现的大学自治的一个重要步骤,纵观历史上的高等教育中心转移:

意大利借鉴行会制创建了世界上第一所大学;

英国开启了以不同类型高等学校满足不同社会需求的先河;

法国创设了针对实际应用的精英人才培养新模式;

德国构建了现代大学的经典模式;

美国建立了以自治和竞争为基础的多样化高等教育系统。

五个世界高等教育中心和强国最突出的特征就是都具有较强的制度创新能力,可以说,高等教育中心转移的历史就是一部高等教育制度创新史。
与我国的状况相似,在法国传统教育体制下,博士学位基本以国家学位的形式出现,法国高校也曾一度封闭地培养博士生,以至于博士教育与社会经济严重脱节。随着一系列教育改革法律法规的出台,学院式治理模式的演化,“du”文凭体系的形成,以dba工商管理博士为首的全新的法国学位教育项目得到了长足的促进和发展,吸引了大规模海外人才的就读,丰富并扩展了了博士教育内涵,使得越来越多的商业管理者得以进入最高层工商管理教育的殿堂。

事实证明,封闭的 “象牙塔” 思维只会禁锢高等教育的发展,高等教育强国的发展经验表明,社会需求的变化才是高等教育创新的源泉。



—————————————————————————————————————————————————————————————————————————————————————————————
网站地图